(2015)周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韩娟、陈冬冬、陈晓东因与被申请人陈保全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娟,陈冬冬,陈晓东,陈保全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娟,女,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沈丘县。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冬冬,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晓东,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保全,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韩娟、陈冬冬、陈晓东因与被申请人陈保全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娟、陈冬冬、陈晓东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述涛审判员 宁建勋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