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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军与安淑云、赵丹丹、赵明明与兰西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通 知 书(2015)绥中法行申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赵军:你因安淑云、赵丹丹、赵明明与兰西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对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行初字第6号及本院(2013)绥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不服,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兰西县人民政府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未提供为赵军颁发第08010004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依据,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且安淑云、赵丹丹、赵明明与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