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653号原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761元,减半收取2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