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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袁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南某某,女,生于1971年12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XX镇XX村XX社。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18日,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农民,住竹山县XX镇XX村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玉峰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苗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