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路卫民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卫民,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路卫民,退休医生。被执行人XX,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路卫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路卫民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偿还借款2800000元、约定利息1428000元、违约金56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5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XX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其父亲李某主动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于2015年1月30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路卫民的全部欠款。保证期限到后被执行人XX及其担保人李某均未偿还欠申请执行人路卫民的欠款。现申请执行人路卫民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李某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偿还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路卫民承担被执行人XX应清偿借款的全部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云伟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