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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申雪华与吴祝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雪华,吴祝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63号原告:申雪华。被告:吴祝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雪华诉被告吴祝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雪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