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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朱发海与付德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海,付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朱发海,男,汉族,45岁,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付德洪,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朱发海与被执行人付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德洪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