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冼真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冼真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12号罪犯冼真符,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冼真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冼真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冼真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冼真符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执行13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冼真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冼真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