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党某某,女,31岁。被告孙某某,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党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正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龚煊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