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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党某某,女,31岁。被告孙某某,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党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正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龚煊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