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正环与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环,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王正环,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付吉光,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林,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环与被告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环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正环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正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红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