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1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蒋金钗与胡舒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1772号之一原告蒋金钗,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代理人张霖清、林凯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舒瑜,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蒋金钗与被告胡舒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晞吟审判员冯军人民陪审员陈禄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