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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周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锦文,局长。被执行人周静,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执审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及执行费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