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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葛仁进与李庭林、支桂英、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仁进,李庭林,支桂英,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53号原告:葛仁进,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林国武,天长市张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庭林,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支桂英,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李文,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仁进诉被告李庭林、支桂英、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仁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葛仁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仁进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健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