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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彦君、孙静波、盖云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君,孙静波,盖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君。被执行人孙静波。被执行人盖云飞。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孙静波、盖云飞于2015年1月14前协助原告李彦君将位于宁安市宁安镇建筑面积41.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宁安房权证宁安市字的房屋过户到原告李彦君名下。逾期被告孙静波、盖云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彦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静波、盖云飞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宁安市宁安镇建筑面积41.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宁安房权证宁安市字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彦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