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志奇与王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奇,王鹰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刘志奇,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鹰龙,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志奇诉被告王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戴春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慧云(主审)、人民陪审员白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鹰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志奇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办理辽A×××××轿车的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鹰龙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原告刘志奇作为甲方、被告王鹰龙作为乙方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交易车辆辽A×××××车在2014年7月12日12时17分以前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该车在2014年7月12日12时17分以后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交易金额玖仟柒佰元整。同时,双方约定,此车于2014年8月12日前必须过户,如未过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落款有原告刘志奇和被告王鹰龙签字确认。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办理该车过户手续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12月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及当事人陈述,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被告购车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车辆更名过户义务,系属违约,促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更名过户手续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鹰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鹰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辽AK41**车辆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春荣审 判 员  杨慧云人民陪审员  白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程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