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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占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占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482号罪犯张占艮,男,生于1969年11月06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十六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占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11月七日至2016年11月六日止,2012年11月1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刑执字第1518号裁定对罪犯张占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8月六止。于于2010年7月六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张占艮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占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占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占艮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