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谭建安与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安,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谭建安,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李云安(特别授权),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跃花,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法定代表人周益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虹(特别授权),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1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王松丹,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建安诉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国网新疆阿勒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追加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2014年9月21日,谭建安以国网新疆阿勒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付清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对国网新疆阿勒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14年11月24日,谭建安申请对其施工的第三标段工程(116#-298#)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的工程款进行鉴定。因该鉴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进行,经本院做工作,谭建安撤回了鉴定申请,并于2015年1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全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建安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14元,减半收取29007元,由原告谭建安负担。审 判 长 李方斌审 判 员 张登贵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