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忠庆与丁晓业、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庆,丁晓业,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张忠庆。被告丁晓业。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殷庄轻工路43号。法定代表人董非,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庆与被告丁晓业、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望城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贲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小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