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章丘市金达精锻机械厂与朱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章商初字第1148号原告章丘市金达精煅机械厂,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魏长义,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军,男,生于1971年1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金达精煅机械厂与被告朱文军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章丘市金达精煅机械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金达精煅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金达精煅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章丘市金达精煅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刘 剑人民陪审员 李金荣人民陪审员 郭际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于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