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民一终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向阳村民委员会与宋世信、王淑华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世信,王淑华,宋玉刚,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向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民一终字第1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世信。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华,系宋世信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玉刚,系二上诉人之子。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明霞,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孝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向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玉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单波,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世信、王淑华、宋玉刚因与被上诉人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向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08)高柏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房屋先后经过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建设,并由上诉人于建成后居住使用,对该事实双方并无异议。被上诉人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向阳村民委员会主张涉案房屋为村集体财产,由上诉人租赁居住,但未提供上诉人租赁的相关证据。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08)高柏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奉纲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代理审判员 秦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新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