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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周荣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6元减半收取4818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