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7-2号本院2015年2月6日对原告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胜、广西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7-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中“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全部更正为“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渔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