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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7-2号本院2015年2月6日对原告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胜、广西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7-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中“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全部更正为“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渔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