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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朱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朱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云峰,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朱文林,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柏军,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峰诉被告朱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退回72后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达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