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袁清东诉杨振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东,杨振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6号原告:袁清东。被告:杨振国。原告袁清东与被告杨振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杨振国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由代理审判员范立会、人民陪审员缪如信、人民陪审员于在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清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清东诉称:2007年,被告杨振国租用我的铲车为其干活,当时承诺租赁费每天500.00元,完工后一次性结清租赁费。被告杨振国共租用我的铲车141天,租赁费70500.00元。期间,被告杨振国给付我9800.00元。我要求被告杨振国给付我铲车租赁费60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11月2日起以60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袁清东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杨振国欠租赁费60700.00元。2、杨振国证明一份。证明袁清东一直向杨振国索要欠款。3、证人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曾经与袁清东一起找过被告杨振国要铲车租赁费,被告杨振国一直没有给付。被告杨振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杨振国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袁清东与被告杨振国达成租用铲车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杨振国租用原告袁清东的铲车,租赁费每天500.00元,完工后一次性结清租赁费。2007年11月1日,被告杨振国为原告袁清东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为:用袁清东铲车141天,每天500.00元,总计70500.00元,已给付9800.00元,还剩60700.00元,欠袁清东陆万零柒佰元,杨振国,2007年11月1日。原告袁清东一直向被告杨振国索要铲车租赁费。以上事实,有原告袁清东的陈述、欠条、于某某的证明、被告杨振国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袁清东与被告杨振国之间达成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袁清东已按约定向被告杨振国提供了铲车并按被告杨振国的要求完成工作。被告杨振国应该依照约定向原告袁清东支付铲车租赁费60700.00元。被告杨振国未按协议约定按时给付铲车租赁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清东铲车租赁费人民币60700.00元。二、被告杨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清东上述款项利息(以60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11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00元,由被告杨振国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大为附页: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上诉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3、判决的生效和执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