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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邓振华与张安东、孙永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振华,张安东,孙永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邓振华,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龙井市宇通通信手机店店主,住龙井市。被告张安东,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告孙永杰(张安东妻子),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原告邓振华诉被告张安东、孙永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邓振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振华承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