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良、温成全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自动)2014-479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良,温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自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昌兴,陈财,系湟中县鲁沙尔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李文良,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温成全,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标的:44881.19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文良、温成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湟中县人民法院(2013)湟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8月30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李文良于2015年2月6日全部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4)湟执字第47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丽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