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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全金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全金,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彭召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张全金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全金依生效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支付其判决确定的赔偿款36364.08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36364.08元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