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常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平民初字第02046号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反诉原告)常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百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营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