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汪某林与李某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肃民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林,男,土家族,1982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系湖北省恩施市人。被执行人李某喜,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韩城市人,系肃南县祁青吊大坂野马大泉煤矿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肃民保字第22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肃南县祁青吊大坂野马大泉煤矿的政府补贴款733703元,现本院(2014)肃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某喜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林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肃南县祁青吊大坂野马大泉煤矿在肃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小煤窑关闭政府补贴款718949.5元(其中:案件款713482元、诉讼费54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文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安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