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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月兰与张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兰,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李月兰。被执行人张超。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月兰与被执行人张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被执行人张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