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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成丰与周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丰,周建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陈成丰。被告:周建军,成年。原告陈成丰与被告周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鸿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成丰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成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