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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31-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792339-1)。法定代表人韩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存华,系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田夫,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山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046069元,并由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368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长宏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46069元、案件受理费133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存款1004243.7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支行有存款190801.6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内容,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中存款1004243.76元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支行中存款112000元,以上共计1116243.76元(其中案件款1046069元、案件受理费1336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3946.76元),本院依法收取案件执行费1286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1046069元、案件受理费1336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3946.76元,共计1103383.7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