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谢淑英、陈冲与陈冲、陈桂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淑英,陈冲,陈桂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36号原告:谢淑英。委托代理人:胡丽珍。被告:陈冲。被告:陈桂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负责人:杨潮辉。委托代理人:石铁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淑英诉被告陈冲、陈桂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冲、陈桂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淑英撤回对被告陈冲、陈桂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3元(缓交),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谢淑英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燕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