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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民终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徐林英与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亚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亚俊;胡峻;吴婷;徐林英;南京颐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2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黄埔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亚俊,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亚俊。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峻。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婷。委托代理人黄屹(受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受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英。委托代理人蒋志仁,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颐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湘江路******法定代表人徐朝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健,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俊、吴亚俊、吴婷因与被上诉人徐林英、原审被告南京颐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丁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俊、吴亚俊、吴婷又以有利于纠纷化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俊、吴亚俊、吴婷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俊、吴亚俊、吴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00元减半收取60700元,由上诉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俊、吴亚俊、吴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