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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姚某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监护人孙情,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身份证号×××。被告姚某乙,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人民陪审员 李艺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