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金仓与葛光明、张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仓,葛光明,张会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87-1号原告:刘金仓,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葛光明,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张会珍,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仓与被告葛光明、张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仓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光明、张会珍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刘金仓的银行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金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葛光明、张会珍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刘金仓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