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樊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樊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