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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樊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樊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