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与崔金凯、崔秀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崔金凯,崔秀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26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67号。负责人:赵月霞,经理。被告崔金凯。被告崔秀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与被告崔金凯、崔秀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秀海名下的冀D×××××牌号轿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秀海名下的冀D×××××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金峰审判员 武庆才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