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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行审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占结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结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临行审字第129号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21号。法定代表人:金崇富,局长。被申请人:占结保。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市监灵处(2014)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市监灵处(2014)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14)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占结保缴纳罚款2007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朱 平审 判 员  侯玲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