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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戈新昌与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戈新昌。委托代理人殷小涵,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文智,系被执行人单位职员。申请执行人戈新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审结,该案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601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13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60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助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臧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