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士强等与湖南三升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士强、梁学军、程文杰、马帮伟、莫红玲、胡平、彭志强、周璇、孙顺、詹艳君、肖志华、张成建、王平、杨丹、黄兆玉、朱慧、陈兰、周瑛、杨群、黄兆银、郑小明、陈霞、童家菊、李怀邵、刘帆轩、马辉、彭礼香、彭向平、熊长红、陈瑜、邓达中、詹万红、莫望来、向群、孙友英、朱永娟、马培丽、李先军、聂齐麟、刘谷先、宋永红、舒艳、何亚芬、赵红霞、陈会、娄会艳、朱志平、刘春桃、朱美云、李平、张敏、陶宁湘、李小莲、陈章霞、马善群、黄玉珍、郭桂芳、彭万芬、朱凤美、熊文忠、黄桂香、朱元丽、熊伟、陈国霞、余立华,湖南三升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罗士强、梁学军、程文杰、马帮伟、莫红玲、胡平、彭志强、周璇、孙顺、詹艳君、肖志华、张成建、王平、杨丹、黄兆玉、朱慧、陈兰、周瑛、杨群、黄兆银、郑小明、陈霞、童家菊、李怀邵、刘帆轩、马辉、彭礼香、彭向平、熊长红、陈瑜、邓达中、詹万红、莫望来、向群、孙友英、朱永娟、马培丽、李先军、聂齐麟、刘谷先、宋永红、舒艳、何亚芬、赵红霞、陈会、娄会艳、朱志平、刘春桃、朱美云、李平、张敏、陶宁湘、李小莲、陈章霞、马善群、黄玉珍、郭桂芳、彭万芬、朱凤美、熊文忠、黄桂香、朱元丽、熊伟、陈国霞、余立华。(申请执行人64人基本情况见附件)被执行人湖南三升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崇德居委会乾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桥立,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常劳人仲字20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三升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2600元或提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