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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彭某与何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何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彭某,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何某,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何某某,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