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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何云芳诉杨星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云芳,杨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何云芳,女,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杨星成,男,汉族,小学文化。梓潼县人民法院(2011)梓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星成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云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杨星成支付剩余赔偿款2706元;(二)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星成主动按判决内容支付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具书面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梓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