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翁颖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翁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组织机构代码68526864-X。法定代表人陆荣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昆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玉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颖,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翁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翁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翁颖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6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跃 进代理审判员 王 乔 金代理审判员 邹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廖慧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