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2015执111号徐国栋等十四人诉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报酬纠纷进入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栋,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栋等十四人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国栋等十四人诉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报酬纠纷一案,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4)1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4)163号裁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孟凡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罗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