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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王春红与孙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孙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289号原告王春红。委托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红与被告孙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红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春红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