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宝兴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马宝兴。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兴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宝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人民币,由原告马宝兴承担。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昆附:相关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