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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西环北路支行诉被告陈斌、刘宗勇、张凤鸣、李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西环北路支行,刘宗勇,张凤鸣,李凤英,陈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西环北路支行,住所地:汉中西环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843331-7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宗勇,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凤鸣,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凤英,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斌,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西环北路支行与被告陈斌、刘宗勇、张凤鸣、李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西环北路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西环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原告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西环北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予以退回,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西环北路支行持票领取。审 判 长  冯汉军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江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