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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炎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罗胜华、炎陵县江陵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胜华,炎陵县江铃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炎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罗胜华,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炎陵县江铃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胜华与被执行人炎陵县江铃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炎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胜华与被执行人炎陵县江铃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傅旺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