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来源: